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12号法律
「规範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规定
未满二十一岁人士禁止进入娱乐场
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未满二十一岁的人士禁止进入娱乐场。
违法处罚:
n 投注及彩金方面:
根据第二章第十一条: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额及其赢取的彩金或其他幸运博彩收益的价值,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n 博彩者:
根据第三章第十二条及十三条:按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普通违令罪处罚;如对其不适用较重处罚,则科澳门币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n 博彩承批公司:
根据第三章第十三条:幸运博彩承批公司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自我隔离
根据第一章第六条:
一、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确认由其配偶、尊亲属、卑亲属或二等旁系血亲所提出的禁止其进入娱乐场申请时,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可禁止其进入全部或部分娱乐场,为期最长两年。
二、被针对人可随时请求废止上款规定的禁止措施,但有关废止自提出请求之日起计满三十日后方产生效力。
**法律全文请参考印务局网址:
http://bo.io.gov.mo/bo/i/2012/35/lei10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