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房一厅以上住宅,厅间面积最少要有十二平方米。
保障用家有适当居住空间
住宅单位间隔面积有规可依
澳门政府要求发展商在兴建私人住宅楼宇时,其单位间隔的可使用面积须符合最基本的规定,以保障用家有适当的居住空间。同时,政府亦对楼宇的通风和采光有一定的要求。
除了高度限制外,建筑物面积的计算方法亦有统一规定,例如居民在购买住宅单位时一定会关注到单位实用面积,实用面积(ABU)是指其外墙内所包含的面积,包括外墙的厚度、露台及围栏的面积;当墙壁用作与相邻单位或公用地方的分隔墙时,则取其厚度的一半。
一个单位的房间或间隔真正能利用到的地方,称之为可使用面积,对於T2单位(即两房一厅),厅的可使用面积最少要有十二平方米、睡房则不少於九平方米、厨房不少於四平方米,露台和洗手间则没有面积规定。至於T3单位(即三房一厅),厅的可使用面积不少於十二平方米、厨房为六平方米,并规定其中一间睡房的最少可使用面积为十二平方米,其馀两间房必须在九平方米或以上。至於是T4或以上的单位,则可设有一间面积介乎五平方米至九平方米的间隔,作为储物间或工人房等用途,但其必须具备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
为了保障单位间隔的采光、通风条件和适当的居住空间,政府还规定房间最窄不能少於两米,厨房则不能少於一点六米;而长与宽之间的比例不能超过两倍。
单位打通合并或分割
根据现行法规,是允许分层楼宇中的相邻单位之间的合并或分割,合并的单位必须为相邻的单位,而且无须分层建筑物之其馀所有人的许可;但不可牵涉占用楼宇的公用部分,以及须符合现行建筑条例的规定等。
因此,无论合并或分割单位,其变动后的总实用面积与未更改前的必须一致。由於实用面积保持不变,即使单位合并或分割后,单位业权拥有人在该座楼宇所持有的相对业权价值也是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