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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單位間隔面積有規可依
2009-07-13

兩房一廳以上住宅,廳間面積最少要有十二平方米。

保障用家有適當居住空間

住宅單位間隔面積有規可依

澳門政府要求發展商在興建私人住宅樓宇時,其單位間隔的可使用面積須符合最基本的規定,以保障用家有適當的居住空間。同時,政府亦對樓宇的通風和採光有一定的要求。

除了高度限制外,建築物面積的計算方法亦有統一規定,例如居民在購買住宅單位時一定會關注到單位實用面積,實用面積(ABU)是指其外牆內所包含的面積,包括外牆的厚度、露台及圍欄的面積;當牆壁用作與相鄰單位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時,則取其厚度的一半。

一個單位的房間或間隔真正能利用到的地方,稱之為可使用面積,對於T2單位(即兩房一廳),廳的可使用面積最少要有十二平方米、睡房則不少於九平方米、廚房不少於四平方米,露台和洗手間則沒有面積規定。至於T3單位(即三房一廳),廳的可使用面積不少於十二平方米、廚房為六平方米,並規定其中一間睡房的最少可使用面積為十二平方米,其餘兩間房必須在九平方米或以上。至於是T4或以上的單位,則可設有一間面積介乎五平方米至九平方米的間隔,作為儲物間或工人房等用途,但其必須具備自然採光及通風條件。

為了保障單位間隔的採光、通風條件和適當的居住空間,政府還規定房間最窄不能少於兩米,廚房則不能少於一點六米;而長與寬之間的比例不能超過兩倍。

單位打通合併或分割

根據現行法規,是允許分層樓宇中的相鄰單位之間的合併或分割,合併的單位必須為相鄰的單位,而且無須分層建築物之其餘所有人的許可;但不可牽涉佔用樓宇的公用部分,以及須符合現行建築條例的規定等。

因此,無論合併或分割單位,其變動後的總實用面積與未更改前的必須一致。由於實用面積保持不變,即使單位合併或分割後,單位業權擁有人在該座樓宇所持有的相對業權價值也是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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