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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諮委X新青協】劉佐春:完善電動代步工具監管規定 共建安全和諧出行環境
2025-01-13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們出行方式的多樣化,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悄然走進了我們的生活。它們以便捷、時尚的特點,吸引了眾多市民的目光。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在街道上使用這些工具,給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首先,從安全角度來看,街道上人來人往,尤其是老人、小孩等行動不便或注意力不集中的群體,他們對周圍環境的感知和反應能力相對較弱。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在街道上行駛時,速度快且相對靜音,往往難以及時引起行人的注意。一旦發生碰撞,後果不堪設想。我們不能讓這些潛在的安全風險,成為威脅市民的安全隱患。
 
其次,從交通秩序角度來說,澳門街道狹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混行的情況十分普遍。在這種情況下,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的加入,無疑會使本就複雜的交通狀況變得更加混亂。它們在車流、人流中穿梭,不僅影響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也給行人帶來了極大的不便。長此以後,交通秩序將難以維持,道路通行效率也會大打折扣。
 
再者,從管理角度來看,目前對於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的監管還存在一定的難度。由於缺乏明確的法規,執法部門在查處違規行為時,往往面臨取證難、執法難等問題。同時,市民對於這些工具的認識也存在差異,有人可能並不清楚它們在街道上使用是違規的,這導致了執法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不斷。如果能夠明確禁止在街道上使用,將有助統一市民的認識,提高執法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矛盾。
 
其實,從法律層面來看,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12條的規定,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是被禁止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作為類似的滑行工具,在路上使用的行為同樣違反了這一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也明確指出,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作為特別行政區,澳門的交通法規與國家法律精神是一致的,禁止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上路,符合交通法規的普遍要求。
 
綜上所述,我懇請政府能夠充分考慮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維護,明確禁止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在街道上使用。這不僅是為了保障廣大市民的生命安全,也是為了營造一個更有序、和諧的交通環境。同時,我也建議政府加強對市民的宣傳教育,提高大家對這一規定的認識和理解,引導市民合理使用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行李箱,將其用於合法的場景,如封閉社區道路、室內場館等。這樣,既能滿足市民的代步需求,又能避免在公共道路上造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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