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屋局以公開競價方式,對30間公屋商鋪租賃進行競投,但當中8間商鋪因無人出價而流標。從行政角度考量,流標既浪費行政成本,亦影響財政收入;從社會角度而言,商鋪空置不利於社區發展,亦反映現行招標制度或有不足之處。為此,本人有以下建議:
(一)優化單一“價高者得”租賃制度。房屋局表示目前租賃方式體現對承租人公平公開原則,這是可以理解的。但考慮到政府資源同時具公共屬性,當局可因應社區發展需求,作出合理規劃及提供政策扶持。參考街市攤位公開競投的做法,承租人雖可以低於市價承租攤位,但市政署會從競投者的營運策略、經驗資格、貨品種類等對競投者進行甄選,且須接受新身經營等限制。雖然不能以街市攤位競投直接套用到公屋商鋪租賃制度,但具一定參考價值;當局可以考慮結合社區需求、扶持社福機構、支持文創及特色店等因素,制定一些扶持政策,善用商鋪資源,讓商鋪在種類和經營上更符合政府整體規劃。
(二) 完善信息公開機制。目前政府採取單次公開招標方式,且招標期較短,不利於有意投標者提前做好經營規劃,建議當局可整理商鋪租約情況,提前公布未來段時間將進行招標的商鋪。長遠而言,可視乎整體情況考慮實現恆常性的申請和招標工作。